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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【移送执行】的几个问题——执行解析(17)
本公众号推出的系列文章《执行解析》,是以问题的形式对执行的基本规定予以简要阐述。公众号所发布的内容均为简略版,除个别章节外,都不包含详细的注解等。需要完整版内容的可以联系作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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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【移送执行】的几个问题——执行解析(17)
问题1:可以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有哪些?
1、保全裁定:包括诉前保全、诉讼保全、仲裁保全等。特别注意的是,在法律文书生效后,申请执行前,权利人可以申请执前保全[1]。另外,申请变更、追加被执行人的过程中,申请执行人申请保全被变更、追加人财产的,也适用于保全规定;但是该程序已经属于执行程序,无需移送。
2、先予执行裁定:法律明确规定的可以适用先予执行措施的,可以裁定先予执行,对被执行人的明确可供执行的财产予以执行。
3、诉讼费执行:申请主体是人民法院自身。
4、罚款、拘留、限制出境:即民事制裁措施,可以由审判庭执行,也可以移送执行机构执行。
5、刑事财产刑:罚金、没收财产;责令退赔;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;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;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。注意,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属于移送执行范畴。
6、认定财产无主:由执行机构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。
其他问题:
证据保全是否属于移送执行范围?
[1]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。